錫建建市〔2020〕4號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指導意見
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指導意見
錫建建市〔2020〕4號
各工程建設單位,各施工企業:
由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我市在建工程及節后新開工程的工程履約造成了重大影響,為了保證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維護發承包雙方的合法利益,減少工程結算矛盾,現就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及工程價款調整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增加,合同有約定的嚴格按照合同執行,合同沒有約定的,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中第9.10條不可抗力規定的原則,由發承包雙方分別承擔。
1、因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直接導致施工企業停工停產引起工期延誤的,根據《合同法》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通用條款第17.3.2規定,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擔。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
2、在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人員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施工企業應及時撤離不必要的現場人員,并收集保存現場必要人員的人員名單、支出費用憑證,作為計量依據。
二、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后,隨著大量工地的集中開工,如因用工緊缺、主要建筑材料需求集中猛增,引起人工單價、設備、材料價格的大幅上漲,按以下原則處理:
1、人工單價作為政策性調整的內容,風險應由發包人承擔,應予以調整。合同約定不能調整的,發承包雙方應依據工程的實際情況,按情勢變更原則,通過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
2、設備材料價格的風險,合同中有約定材料設備調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如原合同中未約定材料設備價格調整辦法或原材料設備價格調整辦法明顯顯失公平的工程,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及市場因素,按情勢變更原則,簽訂補充協議,合理確定材料設備價格調整辦法。
三、在國家法定春假期間,疫情防控管控點建設項目的結算人工工資單價按人工指導價的3倍計取,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且不得低于上述標準。
四、鑒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其管制措施持續時間尚未明確,后續影響無法準確預測,對于我市即將招標或訂立施工合同的工程,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應充分考慮人工、材料、機械費用等可能的上漲因素,合理簽訂工程計價條款,避免簽約后在合同履行階段出現爭議。
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2 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