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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不可抗力
9.10.1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其費用增加,發承包雙方應按下列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合同價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 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應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應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應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 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9.10.2 不可抗力解除后復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應合理延長工期。發包人要求趕工的, 趕工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9.10.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應按本規范第12.0.2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