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辦發〔2005〕48號重慶市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收繳管理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收繳管理辦法的通知 |
渝辦發〔2005〕48號 |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收繳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 二○○五年三月四日 ? ? 重慶市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收繳管理辦法 ?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管理,規范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收費行為,根據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屬于《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管理范圍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繳納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 第三條 主城九區(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內,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其余區縣(自治縣、市)由本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第四條 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按以下標準計收: 建筑工程規劃綜合費按建筑面積計收。收費標準為:建筑工程住宅部分,一般按住宅2元/平方米,旅游度假村、別墅等3.5元/平方米;非住宅部分(寫字樓、星級賓館、商業用房等)4.5元/平方米。 道路、交通和管線工程按預算(或概算)投資額的1‰計算。 第五條 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收費方式。用地規劃時,按總建筑面積的40%收取,建設工程方案規劃確定時,再收取剩余部分。 道路、交通和管線工程規劃綜合費一次性收取。 建設單位或個人已繳納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建設工程因故停止建設、轉讓、變更等,收取的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不予退還。 第六條 軍事設施(不含家屬宿舍、非軍用的生產性經營性工程設施)、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教育用房;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民政部門辦的敬老院、福利院、殘疾人康復機構;財政資金投入建設的市政設施;三峽移民、防震、抗洪、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免收規劃綜合費。 大專院校(中專)教學用房、學生宿舍以及經濟適用房住宅、危舊房改造拆除按面積減半征收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 工業用房,即廠房、庫房按1元/平方米征收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 市政府決定減免收費的工程項目,按文件規定執行。 第七條 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收取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前,應按規定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是政府的非稅收入,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項用于城市規劃工作所需經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使用重慶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 第九條 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專項用于規劃工作經費以及儀器、設備的購置、規劃技術交流、技術培訓、新技術開發、應用及其他必要開支的費用。 第十條 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其計算方法收取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對亂收費的違法行為,由財政、物價等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