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670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7]670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建設廳(委):
為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雙方合法權益,促進我國工程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組織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行業組織,制定了《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自2007年5月1日開始施行。原國家物價局、建設部下發的《關于發布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1992]價費字479號)自本規定生效之日起廢止。
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
附件: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發包人和監理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
第三條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的發包與承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發包人有權自主選擇監理人,監理人自主決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條 發包人和監理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根據建設項目投資額的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建設項目總投資額3000萬元及以上的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建設項目總投資額30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收費和其它階段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收費,其基準價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準》計算,浮動幅度為上下20%。發包人和監理人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收費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由發包人和監理人協商確定收費額。
第七條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應當體現優質優價的原則。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由于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節省投資,縮短工期,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發包人和監理人可根據合同約定,按照節省投資額的一定比例協商確定獎勵監理人。
第八條 監理人應當按照《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告知發包人有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依據,以及收費標準。
第九條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內容、質量要求和相應的收費金額以及支付方式,由發包人和監理人在監理與相關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條 監理人提供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規程規范和技術質量標準,滿足合同約定的內容、質量等要求。
第十一條 由于非監理人原因造成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量增加的,發包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向監理人另行支付相應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費。
第十二條 由于監理人原因造成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量增加的,發包人不另行支付監理與相關服務費用。由于監理人工作失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監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用、取得實效的,發包人可另行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和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本規定及所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二○○五年 月 日起施行。原國家物價局與建設部聯合發布的《關于發布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1992]價費字479號)同時廢止。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各地制定的相關規定,凡與本通知相抵觸的,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廢止。
附件: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準
附件: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標準
1 總 則
1.0.1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接受發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設工程項目施工階段的質量、進度、費用控制管理和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協調管理服務,以及勘察、設計、設備監造、保修等階段的相關工程服務;各階段的工作內容見《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主要內容》(附表一)。
1.0.2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為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工程監理(以下簡稱“施工監理”)服務收費與勘察、設計、設備監造、保修等階段的監理與相關服務(以下簡稱“其他階段的相關服務”)收費之和。
1.0.3 施工監理收費一般按照建設項目工程概算投資額分檔定額計費方法收費。
鐵路、水運、公路、水利、水電工程的施工監理收費按建筑安裝工程費分檔計費方式計算收費,對機電設備與工器具購置費、聯合試運轉費之和占工程概算投資額30%以上的工程項目,雙方可協商確定計費方式和收費額。
1.0.4 其他階段的相關服務收費一般按相關服務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人工日費用標準》(附表四)的規定收費。
1.0.5 施工監理收費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1)施工監理收費=施工監理收費基準價×(1+浮動幅度值)
(2)施工監理收費基準價=施工監理收費基價×專業調整系數×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附加調整系數
1.0.6 施工監理收費基準價
施工監理收費基準價是按照本收費標準計算出的施工監理基準收費額,發包人與監理人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浮動幅度范圍內協商確定施工監理收費合同額。
1.0.7 施工監理收費基價
施工監理收費基價是完成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范規定的施工階段基本監理服務內容的酬金。施工監理收費基價按《施工監理收費基價表》(附表二)中確定,計費額處于兩個數值區間的,采用直線內插法確定施工監理收費基價。
1.0.8 施工監理計費額
施工監理收費以建設項目工程概算投資額為計費額的,計費額為經過批準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概算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與工器具購置費和聯合試運轉費之和。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設備并進行安裝調試服務的,以簽訂工程監理合同時同類設備的當期價格作為施工監理收費的計費額;工程中有緩配設備的,應扣除簽訂監理合同時同類設備的當期價格作為施工監理收費的計費額;工程中有引進設備的,按照購進設備的離岸價格折換成人民幣作為施工監理收費的計費額。
施工監理收費以建筑安裝工程費為計費額的,計費額為經過批準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概算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作為施工監理收費計費額的建設項目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均指每個監理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項目范圍的投資額。
1.0.9 施工監理收費調整系數
施工監理收費標準的調整系數包括:專業調整系數、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和附加調整系數。
(1)專業調整系數是對不同專業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工作復雜程度和工作量差異進行調整的系數。計算施工監理收費時,專業調整系數在《施工監理收費專業調整系數表》(附表三)中查找確定。
(2)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是對同一專業不同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復雜程度和工作量差異進行調整的系數。工程復雜程度分為一般、較復雜和復雜三個等級,其調整系數分別為:一般(Ⅰ級)0.85;較復雜(Ⅱ級)1.0;復雜(Ⅲ級)1.15。計算施工監理收費時,工程復雜程度在相應章節的《工程復雜程度表》中查找確定。
(3)附加調整系數是對施工監理的自然條件、作業內容,以及專業調整系數和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尚不能調整的因素進行補充調整的系數。附加調整系數分別列于總則和有關章節中。附加調整系數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調整系數不能連乘。將各附加調整系數相加,減去附加調整系數的個數,加上定值1,作為附加調整系數值。
1.0.10 在海拔高程超過2000m地區進行施工監理工作時,高程附加調整系數如下:
海拔高程2000~~3000m為1.1
海拔高程3001~~3500m為1.2
海拔高程3500~~4000m為1.3
海拔高程 4001m以上的,高程附加調整系數在以上基礎上由發包人和監理人協商確定。
1.0.11 改擴建和技術改造建設工程項目,附加調整系數為1.1~1.2。
1.0.12 發包人將施工監理基本服務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單獨發包給監理人,則按照其占施工監理基本服務工作量的比例計算施工監理收費,具體比例由雙方協商確定。
1.0.
13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監理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監理人承擔的,各監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監理基本服務工作量的比例計算施工監理收費。發包人委托其中一個監理人對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監理總負責的,該監理人按照各監理人合計監理費的5~7%加收總體協調費。
1.0.14 本收費標準不包括本總則1.0.1以外的其他服務收費。其他服務收費,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沒有收費規定的,由發包人與監理人協商確定。
2礦山采選工程
2.1礦山采選工程范圍
適用于有色金屬、黑色冶金、化學、非金屬、黃金、鈾、煤炭以及其他礦種采選工程。
2.2 礦山采選工程復雜程度
2.2.1 坑內采礦工程
坑內采礦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2.2-1
等級 | 工程特征 |
---|---|
I級 | 1. 2. 3. |
II級 | 1. 2. 3. 4. |
III級 | 1. 2. 3. 4. 5. |
2.2.2 露天采礦工程
露天采礦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2.2-2
等級 | 工程特征 |
---|---|
I級 | 1. 2. 3. 4. 5. |
II級 | 1. 2. 3. 4. 5. |
III級 | 1. 2. 3. 4. 5. |
2.2.3選礦工程
選礦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2.2-3
等級 | 工程特征 |
I級 | 1. 2. 3. |
II級 | 1. 2. 3. |
III級 | 1. 2. 3. 4. |
2.2.4 煤炭礦井工程
煤炭礦井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2.2-4
等級 | 工程特征 |
I級 | 1. 2. 3. 4. 5. |
II級 | 1. 2. 3. 4. 5. |
III級 | 1. 2. 3. 4. 5. |
2.2.5 煤炭露天礦工程
煤炭露天礦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2.2-5
等級 | 工程特征 |
---|---|
I級 | 1. 2. 3. |
II級 | 1. 2. 3. |
III級 | 1. 2. 3. |
2.2.6 選煤廠工程
選煤廠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2.3-6
等級 | 工程特征 |
I級 | 1. |
II級 | 1. |
III級 | 1. 2. |
3加工冶煉工程
3.1加工冶煉工程范圍
適用于機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電子、核加工、輕工、紡織、林產、農業、(糧食)、內貿、建材、鋼鐵、有色等各類加工工程,鋼鐵、有色等冶煉工程。
3.1.1 加工冶煉工程示例
加工冶煉工程示例表 表3.1-1
工程類別 | 工程示例 |
機械 | 礦山、交通、鐵道、港口、工程、石油、化工、電力、紡織、醫療、農業、環保、通用、食品及包裝等機械,汽車、電機、電器、電材、儀器儀表、機床工具、磨料磨具、機械基礎件,社會公共安全產品及衡器等 |
船舶 | 船舶制造,船塢、船臺、滑道等 |
兵器 | 槍炮、坦克、步兵戰車,光學、光電、電子兵器,彈、引信、靶廠、防化器材、民爆器材等 |
航空 | 航空主機、輔機、零部件、航空維修、試驗室等 |
航天 | 航天產品總裝、部裝、零部件、試驗、測試等 |
電子 | 微電子、通信設備、電子器件、電子終端產品等 |
核加工 | 核燃料元(組)件、鈾濃縮、核技術及同位素應用等 |
輕工 | 制漿造紙、日用機械、日用硅酸鹽、日用化學制品、制鹽、食品、皮革毛皮及制品、塑料原料及制品、家用電器、煙草等 |
紡織 | 紡織、印染、服裝加工等 |
林產 | 木材加工、人造板、林產化工等 |
農業(糧食)內貿 | 糧油飼料、果蔬、畜牧水產、種子加工,農、副、水產品等倉儲、保鮮、冷藏,制冰廠、屠宰廠等 |
建材 | 水泥及水泥制品、玻璃、陶瓷、耐火材料、建筑材料等 |
鋼鐵 | 燒結球團、煉鐵、煉鋼、鐵合金、軋鋼、鋼鐵加工、焦化耐火材料等 |
有色 | 重金屬、輕金屬、稀有金屬、稀土、半導體材料、粉未冶金及硬質合金等冶煉與加工工程 |
3.2加工冶煉工程復雜程度
加工冶煉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3.2-1
等級 | 工程特征 |
---|---|
I級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
II級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
III級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
4石油化工工程
4.1石油化工工程范圍
適用于石油、天然氣、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纖、醫藥工程。
4.2 石油化工工程復雜程度
石油化工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4.2-1
等級 | 工程特征 |
I級 | 1. 2. 3. 4. |
II級 | 1. 2. 3. 4. 5. 6. 7. |
III級 | 1. 2. 3. 4. 5. 6. |
5 水利電力工程
5.1 水利電力工程范圍
適用于水利、發電、送電、變電、核能工程。
5.2水利電力工程復雜程度
5.2.1 電力、核能、水庫工程
電力、核能、水庫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5.2-1
等級 | 工程特征 |
I級 | 1. 2. 3. |
II級 | 1. 2. 3. |
III級 | 1. 2. 3. 4. |
注:電力、水庫工程地處深山峽谷且距交通樞紐200KM以上附加調整系數為1.1。
5.2.2 其他水利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5.2-2
等級 | 工程特征 |
I級 | 1. 2. 3. 4. 5. |
II級 | 1. 2. 3. |
III級 | 1. 丘陵、山區、沙漠地區的建筑物投資之和與建設項目中所有建筑物投資之和的比例>60%的引調水建筑物工程; 2. 丘陵、山區、沙漠地區管線長度之和與建設項目中所有渠道管線長度之和的比例>60%的引調水渠道管線工程; 3 堤防等級I、II級的河道治理建(構)筑物及河道堤防工程; 4. 護岸、防波堤、圍堰、人工島、圍墾工程,城鎮防洪、河口整治工程 |
注:引調水渠道或管道、河道堤防工程附加調整系數為0.85;灌區田間工程附加調整系數為0.25;水土保持工程附加調整系數0.7;河道治理及引調水工程建筑物、構筑物附加調整系數為1.3;工程地處深山峽谷且距交通樞紐200KM以上附加調整系數為1.1。
5.3 水庫和水電工程復雜程度賦分
水庫和水電工程復雜程度賦分表 表5.3-1
項目 | 工程特征 | 賦分值 | ||
---|---|---|---|---|
樞紐布置方案比較 | 一個壩址或一條壩線方案 | -10 | ||
兩個壩址或兩條壩線方案 | 5 | |||
三個壩址或三條壩線方案 | 10 | |||
建筑物 | 有副壩 | -1 | ||
土石壩、常規重力壩 | 2 | |||
有地下洞室 | 6 | |||
兩種壩型或兩種廠型 | 7 | |||
新壩型,拱壩、混凝土面板堆石壩、碾壓混凝土壩 | 7 | |||
綜合利用 | 防洪、發電、灌溉、供水、航運、減淤、養殖具備一項 | 16 | ||
防洪、發電、灌溉、供水、航運、減淤、養殖具備兩項 | 1 | |||
防洪、發電、灌溉、供水、航運、減淤、養殖具備三項 | 2 | |||
防洪、發電、灌溉、供水、航運、減淤、養殖具備四項 | 4 | |||
防洪、發電、灌溉、供水、航運、減淤、養殖具備五項及以上 | 6 | |||
環保 | 環保要求簡單 | -3 | ||
環保要求一般 | 1 | |||
環保有特殊要求 | 3 | |||
泥沙 | 少泥沙河流 | -4 | ||
多泥沙河流 | 5 | |||
冰凌 | 有冰凌問題 | 5 | ||
主壩壩高 | 壩高<30m | -4 | ||
壩高30~50m | 1 | |||
壩高51~70m | 2 | |||
壩高71~150m | 4 | |||
壩高>150m | 6 | |||
裝機容量 | 小于300MW | 2 | ||
300~600MW | 4 | |||
大于600MW | 6 | |||
隧洞 | 長度小于4km | 2 | ||
長度4~10km | 4 | |||
長度大于10km | 6 | |||
地震設防 | 地震設防烈度≥7度 | 4 | ||
基礎處理 | 簡單:地質條件好或不需進行地基處理 | -4 | ||
中等:按常規進行地基處理 | 1 | |||
復雜:地質條件復雜,需進行特殊地基處理 | 4 | |||
下泄流量 | 窄河谷壩高在70m以上、下泄流量25000m3/s以上 | 4 |
6 交通運輸工程
6.1交通運輸工程范圍
適用于鐵路、公路、水運、城市交通、民用機場、索道工程。
6.2 交通運輸工程復雜程度
6.2.1 鐵路工程
鐵路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6.2-1
等級 | 工程特征 |
I級 | Ⅱ、Ⅲ、Ⅳ級鐵路 |
II級 | 1. 2. 3. 4. 5. |
III級 | 1. 2. |
注:1. 復雜程度調整系數Ⅰ級為0.85,Ⅱ級為1,Ⅲ為0.61;
2.復雜等級為Ⅱ級的新建雙線另乘0.85;
3. 由建設單位提供辦公及設備費,復雜等級為Ⅰ、Ⅱ級的另乘0.84,復雜等級Ⅲ級的另乘0.92。
6.2.2 公路、城市道路、軌道交通、索道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軌道交通、過道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6.2-2
等級 | 工程特征 |
I級 | 1. 三級、四級公路及相應的機電工程; |
II級 | 1. 二級公路及相應的機電工程; 2. 城市街區道路、次干路工程 |
III級 | 1.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工程及相應的機電工程; 2. 城市主干路、快速路、城市地鐵、輕軌、廣場、停車場工程; 3. 客(貨)運索道工程 |
注:1. 公路機電工程的附加調整系數為0.9;
2.城市道路通過地下管網密集區的,附加調整系數為1.05。
3. 公路工程項目穿越山嶺重丘區的部分附加調整系數為1.1。
6.2.3 公路橋梁、城市橋梁和隧道工程
公路橋梁、城市橋梁和隧道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6.2-3
等級 | 工程特征 |
---|---|
I級 | 1 總長<1000m ,水深<15m,單孔跨徑為30m以下的預應力混凝土簡支梁; 2. |
II級 | 1. 總長>1000m,水深>15m,單孔跨徑為30m以上的預應力混凝土簡支梁及單孔跨徑250m以下的其它橋梁; 2. 地質構造簡單,長度在500~1000m的隧道工程; 6. |
III級 | 1. 單孔跨徑為250m以上的橋梁; 2. 地質構造復雜,長度>1000m的隧道工程; 3. 全苜蓿葉型、雙喇叭型、樞紐型等各類獨立的互通式立體交叉工程 |
注: 1.橋梁、隧道通過地下管網密集區的,附加調整系數為1.1;
2. 主跨250米以上鋼筋混凝土拱橋、單跨250米以上預應力混凝土連續結構、400米以上斜拉橋、800米以上懸索橋等結構復雜的獨立特大橋工程附加調整系數為1.15;
3.大于3000米的獨立特長隧道及2000米以上橋梁項目附加調整系數為1.05。
6.2.4 水運工程
水運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6.2-4
工程項目 | 計量單位 | Ⅰ | Ⅱ | Ⅲ | |||||||||||||||||||
---|---|---|---|---|---|---|---|---|---|---|---|---|---|---|---|---|---|---|---|---|---|---|---|
港口工程 | 碼頭 | 集裝箱 | 沿海 | 噸級 |
| <50000 | ≥50000 | ||||||||||||||||
內河 | 噸級 |
| 500~1000 | ≥1000 | |||||||||||||||||||
散 貨 | 沿海 | 噸級 | ≤5000 | 5000~30000 | ≥30000 | ||||||||||||||||||
內河 | 噸級 | ≤500 | 500~1000 | ≥1000 | |||||||||||||||||||
件雜貨、滾裝、客運等多用途 | 沿海 | 噸級 | ≤3000 | 3000~10000 | ≥10000 | ||||||||||||||||||
內河 | 噸級 | ≤500 | 500~1000 | ≥1000 | |||||||||||||||||||
原 油 | 沿海 | 噸級 |
| <30000 | ≥30000 | ||||||||||||||||||
內河 | 噸級 |
| <1000 | ≥1000 | |||||||||||||||||||
化學品、成品油、氣等危險品 | 噸級 |
| <1000 | ≥1000 | |||||||||||||||||||
防波堤、導流堤、海上人工島等水上工程 | 最大水深(米) |
| <6 | ≥6 | |||||||||||||||||||
護岸、引堤、海墻等建筑防護 | 最大水深(米) | ≤3 | 3~5 | ≥5 | |||||||||||||||||||
修造船廠水工工程 | 船塢 | 船舶噸位 | ≤3000 | 3000~10000 | ≥10000 | ||||||||||||||||||
船臺、滑道 | 船體重量(噸) | ≤1000 | 1000~5000 | ≥5000 | |||||||||||||||||||
舾裝碼頭 | 噸級 | ≤3000 | 3000~10000 | ≥10000 | |||||||||||||||||||
通航建筑工程 | 渠化樞紐、船閘 | 通航噸級 | ≤300 | 300~1000 | ≥1000 | ||||||||||||||||||
升船機 | 通航噸級 |
| <300 | ≥300 | |||||||||||||||||||
航道工程 | 沿海 | 通航噸級 |
| <30000 | ≥30000 | ||||||||||||||||||
內河整治 | 通航噸級 | ≤300 | 300~1000 | 1000 | |||||||||||||||||||
疏浚與吹填 | 工程量(萬方) | ≤50 | 50~200 | ≥200 | |||||||||||||||||||
水上交通管制工程 | 航標工程 | 投資(萬元) |
| <1000 | ≥1000 | ||||||||||||||||||
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工程 | 投資(萬元) |
| <3000 | ≥3000 | |||||||||||||||||||
水上通信導航系統工程 |
注:1.孤島作業的海洋水運工程項目和遠離岸線的海、河水運工程附加調整系數為1.2;
2. 開敞式的沿海水運工程附加調整系數為1.1;
3.在枯水期作業的航道工程附加調整系數為1.1。
6.2.5 民用機場工程
民用機場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6.2-5
等級 | 工程特征 |
I級 | 3C及以下場道及空中交通管制工程(項目單一或規模較小工程); |
II級 | 4C、4D場道及空中交通管制工程(中等規模工程); |
III級 | 4E及以上場道及空中交通管制工程(大型綜合工程含配套措施)。 |
注:工程項目規模劃分標準見《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
7 建筑市政工程
7.1建筑市政工程范圍
適用于建筑、人防、市政公路、園林綠化、電信、廣播電視、郵電工程。
7.2 建筑市政工程復雜程度
7.2.1 建筑、人防工程
建筑、人防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7.2-1
等級 | 工程特征 |
I級 | 1. 2. 3. 4. 簡單的設備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工程; 2. 3. 4. |
II級 | 1. 2. 3. 4. 5. 6. 7. 8. 9. |
III級 | 1. 2. 3. 4. 5. 6. 7. 8. |
注:1. 大型建筑工程指20001 m2以上的建筑,中型指5001~20000 m2的建筑,小型指5000 m2以下的建筑;
2. 古建筑、保護性建筑等,根據具體情況,附加調整系數為1.1~1.3。
7.2.2 園林綠化工程
園林綠化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7.2-2
等級 | 工程特征 |
I級 | 1. 2. |
II級 | 1. 2. |
III級 | 1. 2. 3. |
7.2.3市政公用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7.2-3
等級 | 工程特征 |
---|---|
I級 | 1. 2. 3. 4. |
II級 | 1. 2. 3. 4. |
III級 | 1. 2. 3. 4. 5. |
7.2.4 廣播電視、郵政、電信工程
廣播電視、郵政、電信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7.2-4
等級 | 工程特征 |
I級 | 1. 2. 3. 4. 5. 6. |
II級 | 1. 2. 3. 4. 5. 6. 7. |
III級 | 1. 2. 3. 4. 5. 6. 7. 8. |
8 農業林業工程
8.1農業林業工程范圍
適用于農業、林業工程。
8.2 農業林業工程復雜程度
農業林業工程復雜程度表 表8.2-1
等級 | 工程特征 |
I級 | 1. 2. 3. 4. 5. 6. 7. |
II級 | 1. 2. 3. 4. 5. 6. 7. |
III級 | 1. 2. 3. 4. 5. 6. 7. |
附表一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主要工作內容
服務階段 | 具體服務范圍構成 | 備注 |
勘察階段 | 協助業主編制勘察要求、選擇勘察單位,核查勘察方案并監督實施和進行相應的控制,參與驗收勘察成果。 | 勘察階段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的具體內容按照國家或行業有關規范、規定執行 |
設計階段 | 協助業主編制設計要求、選擇設計單位,組織評選設計方案,對各設計單位進行協調管理,監督合同履行,審查設計進度計劃并監督實施,核查設計大綱和設計深度、使用技術規范合理性,提出設計評估報告(包括各階段設計的核查意見和優化建議),協助審核設計概算 。 | 設計階段監理與相關服務工作的具體內容按照國家或行業有關規范、規定執行 |
施工階段 | 施工過程中的質量、進度、投資的目標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理及現場協調。 | 施工階段監理工作的具體內容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和規定執行 |
設備采購監造階段 | 協助業主編制設備采購方案和計劃,參與設備采購的招標活動,協助業主簽訂設備制造合同,對設備的設計、零部件采購與生產、安裝、調試、保修期運行等過程實施監督、管理、控制和協調。 | |
保修階段 | 檢查和記錄工程質量缺陷,對缺陷原因進行調查分析并確定責任歸屬,審核修復方案,監督修復過程并驗收,審核修復費用。 |
附表二
施工監理收費基價表
單位:萬元
序號 | 計費額 | 收費基價 |
1 | 500 | 19.0 |
2 | 1000 | 36.1 |
3 | 3000 | 101.1 |
4 | 5000 | 158.4 |
5 | 8000 | 239.1 |
6 | 10000 | 285.8 |
7 | 20000 | 508.6 |
8 | 40000 | 905.4 |
9 | 60000 | 1258.5 |
10 | 80000 | 1585.7 |
11 | 100000 | 1886.9 |
12 | 200000 | 3321.0 |
13 | 400000 | 5778.6 |
14 | 600000 | 7916.7 |
15 | 800000 | 9869.4 |
16 | 1000000 | 11695.3 |
附表三
施工監理收費專業調整系數表
工程類型 專業調整系數
1.礦山采選工程
黑色、有色、黃金、化學、非金屬及其他礦采選工程 0.9
礦井工程,選煤及其他煤炭工程 1.0
鈾礦采選工程 1.1
2.加工冶煉工程
船舶水工工程 1.0
各類加工、冶煉工程 1.0
核加工工程 1.2
3.石油化工工程
石油工程 0.9
化工、石化、化纖、醫藥工程 1.0
核化工工程 1.3
4.水利電力工程
風力發電、其他水利工程 0.9
火電工程、送變電工程 1.0
核電常規島、水電、水庫工程 1.2
核能工程 1.3
5.交通運輸工程
機場場道、機場空管和助航燈光工程 0.9
鐵路、公路、城市道路、輕軌工程 1.0
水運、地鐵、橋梁、隧道、索道工程 1.1
6.建筑市政工程
郵電、電信、廣電工藝工程 0.9
建筑、人防、市政工程 1.0
園林綠化工程 0.8
7.農業林業工程
農業工程 0.9
林業工程 0.9
附表四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人工日費用標準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職級 | 工日費用標準(元) |
一、高級專家 | 1500~2000 |
二、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 | 1000~1500 |
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 | 600~1000 |
四、初級及以下專業技術職稱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 | 300~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