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價〔2012〕410號進一步規范我市氣象部門經營服務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重慶市物價局關于
進一步規范我市氣象部門經營服務性
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渝價〔2012〕410號
重慶市氣象局,各區縣(自治縣)發改委:
為進一步規范氣象部門經營服務性收費,促進氣象部門服務工作健康、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及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慶市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和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涉及企業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目錄的通告》(渝府發〔2010〕3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重慶市實際,經研究,現將進一步規范我市氣象部門經營服務性收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氣象有償服務收費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執行《重慶市氣象部門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和標準》(詳見附件)。
二、氣象部門為各級黨、政、軍領導機關指揮生產、組織防災減災和為軍事、國防科學試驗而提供的決策氣象服務以及向社會公眾發布的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屬于公益性氣象服務,不得收費。
三、氣象有償服務本著自愿互利的原則,簽訂服務合同,內容包括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相關事項,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服務單位應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向服務對象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不得只收費不服務、多收費少服務。
四、在開展防雷工程設計評價、防雷施工監審、防雷裝置安全檢測以及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等防雷技術服務時,應嚴格按國家、行業和地方現行防雷技術規范要求開展工作。
五、防雷裝置安全檢測費減免范圍
(一)經有關職能部門確認為危舊房改造工程的新建建設項目建(構)筑物防雷裝置安全檢測收費標準,按新建防雷裝置安全檢測收費標準的50%減免。
(二)經有關職能部門確認的新建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構)筑物防雷裝置安全檢測收費標準,按新建防雷裝置安全檢測收費標準的5%-20%減免。
(三)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的建設項目建(構)筑物防雷裝置安全檢測收費標準,按新建防雷裝置安全檢測收費標準的5%-20%減免。
六、各收費單位要認真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在收費場所醒目位置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并使用稅務發票,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本通知從發布之日起執行。凡過去制定的我市氣象部門收費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重慶市氣象部門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和標準
重慶市氣象部門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和標準
序號 | 收費項目 | 計算單位 | 收費標準(元) | 備注 | |
一 | 專業氣象預報服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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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業專題天氣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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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網絡傳輸及維護 | |
| 年度趨勢預報 | 年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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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季度趨勢預報 | 季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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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短期專業天氣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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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48小時 | |
| 傳真傳送 | 月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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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傳送 | 月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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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腦終端 | 月 | 6000 | 含設備 | |
| 電腦終端 | 月 | 4000 | 不含設備 | |
3 | 臨近專業天氣預報 | 次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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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電話答詢服務 | 分鐘 | 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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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專題天氣預報 | 天 | 500-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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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天氣實況資料分析及證明 | 份 | 500 | 3天以上的雙方價格協商 | |
7 | 信息臺、聲訊臺、互聯網氣象信息服務 | 月 | 1000-3000 | 用戶1萬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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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0-5000 | 用戶在1萬戶(含1萬戶)至10萬戶以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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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0-15000 | 用戶在10萬戶(含10萬戶)以上 | |
8 | 廣告牌、通告牌氣象信息服務 | 月 | 1000至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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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廣播、電視、報刊等傳媒利用氣象部門提供的氣象服務信息向社會傳播而收取費用的,應向氣象部門繳納氣象信息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 | ||||
二 | 氣象資料服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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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統計分析專題報告 | 每個記錄或每個報告 | 雙方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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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衛星遙感圖片 | 張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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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氣候情報服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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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專題氣候分析、評價(含氣象災害風險分析、氣候區劃、氣象設計參數計算與分析、重大項目氣候可行性論證) |
| 雙方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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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氣環境影響評價 |
| 雙方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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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
| 工程概(預)算≤0.5億元部分,按工程概(預)算0.8‰收取 | 1、按工程概(預)算實行分段累計收取,工程概(預)算是指經有關部門批復,建設單位為完成該項目的全部費用。 2、非新建項目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費用雙方協商。3、除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必須評估外,其他建設項目應堅持自愿原則。 4、此標準為最高收費標準,具體收費標準雙方協商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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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億元<工程概(預)算≤1億元部分,按工程概(預)算0.6‰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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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億元<工程概(預)算≤5億元部分,按工程概(預)算0.4‰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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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億元<工程概(預)算≤10億元部分,按工程概(預)算0.2‰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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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概(預)算>10億元部分,按工程概(預)算0.1‰收取 | ||
五 | 防雷工程設計評價 |
| 工程概(預)算≤500萬元部分,按工程概(預)0.3‰收取 | 按工程概(預)算實行分段累計收取,工程概(預)算是指經有關部門批復,建設單位為完成該項目的全部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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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萬元<工程概(預)算≤1000萬元部分,按工程概(預)0.2‰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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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概(預)算>1000萬元部分,按工程概(預)0.1‰收取 | ||
六 | 防雷施工監審 | 次 | 500 | 建構筑物樓層10層(或高30m)以下,現場施工監審2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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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構筑物樓層20層(或高60m)以下,現場施工監審5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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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構筑物樓層30層(或高90m)以下,現場施工監審10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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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構筑物樓層30層(或高90m)以上,現場施工監審雙方協商,原則上嚴格按照國家、行業、地方相關防雷標準執行。 | |
七 | 防雷裝置安全檢測 | 套 | 45 | 檢測中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整改后重新檢測,免收檢測費。 對經批準同意自檢的單位的抽檢數,不超過其防雷設施總數的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