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政策合規工作指引
附件
稅收政策合規工作指引
為方便各級稅務機關做好稅收政策合規性評估工作,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規則,本指引對《稅收政策合規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第七條進行了細化。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篇幅宏大、內容龐雜,《稅收政策合規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和本指引只作擇要歸納。評估過程中如有疑義,應查閱世界貿易組織規則正式文本。
一、最惠國待遇原則是指,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領域,給予任一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待遇,應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最惠國待遇原則:
(一)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領域,為推動區域經濟一體化和便利邊境貿易而給予的更加優惠的待遇,包括建立關稅同盟、自由貿易區,以及與毗連國家的邊境貿易等;
(二)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領域,為維護公共道德、保護人類或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文物及可能枯竭的天然資源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三)在服務貿易領域,為執行避免雙重征稅的國際協定或安排的規定使其他成員實際獲得的更優惠待遇;
(四)世界貿易組織規則規定的其他例外。
二、國民待遇原則是指,在同等條件下,對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知識產權所有者或持有者所提供的稅收待遇,應不低于本國同類對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國民待遇原則:
(一)在貨物和服務貿易領域,為維護公共道德、保護人類或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文物及可能枯竭的天然資源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二)在我國《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中未做出承諾的服務部門;
(三)在服務貿易領域,為保證對其他成員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公平或有效地課征直接稅而實施的差別待遇;
(四)世界貿易組織規則規定的其他例外。
三、透明度原則是指,對于影響國際貿易的稅收政策或管理措施,最遲應當在生效之時公布。
對于一經披露可能妨礙執法、違背公共利益或者損害特定企業合法商業利益的機密信息,不屬于對外提供和公布的范圍。
四、世界貿易組織規則規定的補貼是指在我國境內因政府或公共機構提供資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價格支持而獲得的利益,主要適用于貨物貿易。
稅收優惠是補貼的一種形式,具體包括稅收減免、稅收返還、稅收抵免、退稅、延期納稅以及其他旨在減少或延緩應納稅額的各類稅收政策或管理措施。
補貼可分為禁止性補貼和可訴性補貼。
五、禁止性補貼包括:
(一)視出口實績而給予的補貼,即與出口產品或出口實績直接相關的稅收政策;
(二)視使用國產貨物而非進口貨物的情況而給予的稅收優惠。
稅收政策或管理措施不應給予禁止性補貼。
六、除禁止性補貼之外的其他補貼均為可訴性補貼。
如果一項可訴性補貼給予我國境內特定的企業、產業或地域,則可以被視為專向性補貼。“專向性”包括法律專向性與事實專向性。法律專向性是指稅收政策或管理措施的適用對象明確規定為特定的企業、產業或地域。事實專向性是指稅收政策或管理措施雖然規定了普遍適用的客觀標準和條件,但事實上只有有限數量的企業可獲得補貼。